西南大学科研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西校〔2025〕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管理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优化学校科研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审政研发〔2016〕6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管理审计是指对科研业务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及其内部控制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科研管理审计旨在促进学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优化学校科研管理内部控制,落实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和项目单位、相关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科研管理审计应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特点和规律,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做出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
科研管理审计应“全面把握、重点突出”,加强关键业务、薄弱环节的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科研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管理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科研管理内部控制情况和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情况等。
第六条 科研管理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审计应当对学校相关单位、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研管理政策情况,以及深化科研管理改革、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对科研项目申请、立项、执行、验收、结题结账和成果保护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收支审计应当对纵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账、合法合规使用等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外协经费划拨、劳务费发放、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是否合规。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九条 科研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能受限等情形时,可采取审计处人员担任主审,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参与的形式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处严格项目管理,加强审计人员工作质量控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科研管理审计可采取事后审计、过程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审计应与科研管理单位、其他监督单位的各类监督检查进行统筹协调,建立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学校通过的年度科研管理审计计划,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
(二)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告知科研项目负责人。
(三)相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按审计组要求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五)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相关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征求意见后,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组及时做好科研管理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审核、访谈、调查、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审计方法,并注重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审计效率,减少审计频次,不断提高审计质量、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 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科研管理审计结果主要通过审计报告体现。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审计结果应当及时送达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相关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针对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审计处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科研管理审计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审计中的职责、权限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结题审签按拨款单位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西校〔2013〕215号)同时废止。
2025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