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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02 15:50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校〔2021〕4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人员的审计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范领导人员权力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党〔2021〕10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领导人员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检查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和直附属单位党委和行政正职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以上单位(部门)由上级领导人员兼任正职领导人员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或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四)学校决定有必要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五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其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其离任时进行,以任职期间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已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人员一年内离任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审计,学校认为有必要安排审计的除外。

第七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部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财务部校领导担任,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巡察工作办公室、财务部和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党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与要求;领导和部署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会同党委组织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负责领导小组会议各项准备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遇有被审计领导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领导人员所在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实际,分别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机关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和直附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重大发展计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单位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

(六)其他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采用自审或委托审计方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参会人员包括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审计时,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同时,应当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四)审计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职责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重大决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等事项履责情况,以及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人员、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将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审定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同时送纪委办公室 监察处 巡察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

应当由纪委办公室 监察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领导人员不同职责的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个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干部管理监督部门、领导小组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至审计处。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以及组织部门;

(二)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审计决定,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审计处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西校〔2014〕617号)同时废止。

印发日期: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