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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04 17:39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校〔2021〕4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中共重庆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渝委审〔202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通过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学校应当加强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单位治理。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提供审计报告,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后续审计;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核查处理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的问题线索。

第九条 巡察工作办公室应当将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审计整改进行督查。对于重大问题的整改,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相关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还应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配合审计整改工作,提供审计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加强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或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对账销号管理,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对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经审计处督促后仍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虚假整改、拒绝整改、阻碍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等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审计处要按规定程序提请纪委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审计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日期: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