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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04 17:42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校〔2021〕3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审计行为,防范委托审计风险,提高委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或受相关专业知识限制或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将有关审计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学校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列审计业务可以进行委托审计:

(一)工程审计:

1.投资估算4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跟踪审计;

2.200-400万元项目结算审计

3.200万元以下项目结算送审集中时,为保证审计质量和时效性,可委托审计;

(二)财务收支审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四)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五)内部控制审计;

(六)校办企业相关审计;

(七)其他需要委托审计的事项。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执行采购与招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

第六条 学校以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原则上每三年一个周期,分类确定一批入围中介机构名单,作为学校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同时确定一批替补入围名单。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执业资质、信用、廉洁等方面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机构驻地原则上在重庆市辖区内;

(三)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与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胜任委托工作;

(四)前三年内,没有受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五)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具有执业资格证;

(六)在重庆市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经重庆市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招标入围及替补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由审计处负责考核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入围资格。

(一)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四)根据委托审计考核办法,考核不达标;

(五)连续三次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的;

(六)被相关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处罚的;

(七)有不良竞争行为的;

(八)不接受、不配合学校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的;

(九)将委托审计事项转包、违规分包他人的;

(十)项目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

(十一)违反保密纪律、回避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的;

(十二)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与监管

第九条 审计项目需要委托审计时,由需要委托审计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审计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审计根据实际需要,在备选库中确定实施该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和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的确定,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并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条 审计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委托审计事宜,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委托依据及目标;

(二)审计事项、范围、质量标准;

(三)完成时限;

(四)被委托人在受托期间应执行的审计准则、保密规定、回避规定、廉政规定、提交资料和结果的要求;

(五)审计费用及付款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保密内容;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学校审计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完成审计工作,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任务结束后,应按委托协议条款履行协议内容及要求,按期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托单位,应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工作资料进行审查复核,复核内容主要是: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工作底稿是否清楚、完整;

(四)审计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审计结果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

(七)评价、定性是否恰当;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托单位应及时掌握审计进展,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督促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审计,确保审计质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在招标、委托等工作中泄密、舞弊的;

(二)不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审计职权接受受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审查费等名义给付的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与受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学校应采取停止其承担的工作、通报、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提出的审计结果不符合委托要求的;

(二)与被审计对象串通舞弊的;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重大问题不报告的;

(四)违反审计纪律以及保密、回避规定的;

(五)擅自以学校名义从事与该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

(六)擅自使用审计结果的;

(七)不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委托审计业务所需费用,分别列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运行费预算或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西校〔2016〕636号)同时废止。

印发日期: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