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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3-04 17:44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校〔2021〕3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学校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内部控制审计行为,保证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和《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人员所从事的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学校聘用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单位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在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部门、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重大风险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真实、客观地揭示单位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围绕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审计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等情况。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审计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及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九条 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审计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三)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足够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四)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十条 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审计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 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计程序

(一) 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 组成审计工作组;

(三) 实施现场测试、取证;

(四) 认定内部控制缺陷;

(五) 汇总审计结果;

(六) 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方法

(一)审计工作组在实施现场测试、取证之前,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自评报告。审计工作组应当结合被审计单位的自评报告,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实施内部控制审计。

(二)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三)审计人员编制工作底稿,应当详细记录审计事实,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的必须控制,或者现有的控制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意图执行,导致内部控制运行与设计相脱节,未能有效实施控制、实现控制目标。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学校事业发展。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证据,综合分析后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

审计工作组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形成认定意见。

审计处应及时将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报告。

第六章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以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意见、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后,送达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审计单位,同时报送被审计单位的分管校领导。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审计报告揭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组织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限期整改。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西校〔2016〕637号)同时废止。

印发日期: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