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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4-13 09:49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校〔2023〕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规避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校〔2021〕401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审计处为保证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并达到预定目标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应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机构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

机构质量控制是指通过审计人员能力保持与提升、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人员配备、委托审计、督导与复核机制建立等实行质量控制的活动。

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处处长对机构质量负责。

第五条 审计处应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考评等各种途径,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审计处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应考虑审计项目的数量、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临时增加或因特殊原因减少的审计项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限制,选派具有承担该项目专业胜任能力并与该项目审计内容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及成员。审计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分管审计项目的副处长担任。

第八条 因学校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受相关专业知识限制或工作特殊需要等情况,审计处可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审计处人员担任主审,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校内外专家参与的形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实行分级质量控制,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章 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条 审计处处长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主审、成员对各自承担的审计事项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组主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组组长批准。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人员的组成及分工等。主审一般根据审计分工承担部分审计内容。

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范围、重点、人员、工作起止时间等事项的调整应当报审计组组长批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按审计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收集与编制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证据的相关、可靠、充分,并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审计组主审应当督导审计成员收集审计证据,复核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成员进一步取证。审计组主审收集与编制的审计证据,由审计组组长复核。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事项名称、审计过程和结论、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日期、复核人员姓名和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索引号及页码等。

第十六条 审计组主审对审计成员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事项如下: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审计组主审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组组长复核。

第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成员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二级复核,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审计成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审计组主审负责撰写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报告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事项,不偏不倚地进行评价,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所有重要问题,逻辑清晰、脉络贯通,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用词准确、易于理解,并针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复核审计报告,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三)审计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准确,所依据的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和充分;

(四)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 复核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处务会讨论,由审计组根据讨论结果进行适当修改,并报审计处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在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前,审计组可根据需要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被审计单位如果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组相关人员应进行核实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报处务会讨论并审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处长审核后报送相关校领导。经校领导批示后,形成审计报告正式稿,向被审计单位、项目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抄送或移交。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西南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对账销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反馈意见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或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有关材料,将材料进行归类整理、排列,交由审计组主审审查验收后交审计组组长复查。审计组组长、主审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各类审计业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审计处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西校〔2005〕158号附件6)同时废止。

印发日期:2023年4月6日